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重大決策,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重大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編制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等;
(二)編制住房城鄉建設行業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建筑業行業發展規劃等;
(三)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農危房改造規劃、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等,制定省級重點小城鎮建設方案;
(四)制定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五)制定或者修改全省性的供水、供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共事業收費標準,制定重大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方案;
(六)重大投資、重大專項基金的安排、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七)制定或者修改住房城鄉建設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重大政策;
(八)制定或者修改關系國計民生和群眾切身利益的住房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工程造價等全省性的重大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為重大事項的事項;
(十)省委、省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明確或規定為重大事項的事項;
(十一)起草住房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規范性文件,制定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等;
(十二)需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重大決策應當堅持民主、法治、公正時機、擇優原則,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推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重大決策主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公眾參與;
(二)專家論證;
(三)風險評估;
(四)合法性審查;
(五)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章 重大決策的啟動和草案起草
第五條 廳領導、廳機關各處室、各附屬事業單位可以依職責提出重大決策建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重大決策,決策承辦機構可以依職責組織起草決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決策草案。決策草案起草機構或人員應當經過調查研究,掌握和分析重大決策的基本情況。對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起草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草案。
第六條 重大決策涉及相關處室職能的,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征求相關處室的意見。相關處室應當認真研究,提出明確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承辦機構反饋。
第七條 相關處室對重大決策草案提出不同意見的,由決策承辦機構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請分管廳領導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協調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承辦機構在報送決策草案時要說明情況。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八條 重大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外,應當通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重大決策,應當征求下級機關、基層單位、相關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第九條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眾公布重大決策的如下事項:
(一)決策內容。
(二)主要依據、制定理由和情況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及時限。
(四)其他應公布事項。
第十條 決策承辦機構對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進行匯總、整理、分類,并形成是否予以采納的書面意見。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吸收、采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對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處理情況應當以適當形式公布;不采納的,適當說明。
第十一條 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聽證會等,應當按照公正、可操作的原則和方法確定參與人員。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 、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組織聽證。
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廳規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按《貴州省行政聽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驗證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宜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參加人、記錄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內容,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聽證事項的承辦大員陳述意見、理由;
(四)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代表陳述意見、理由;
(五)聽證人對陳述人就聽證有關事項進行詢問;
(六)在聽證主持人組織下,聽證參加人進行質證辯論;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四條 聽證會的參會代表應該由普通公眾、專家學者或者專業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代表組成。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條 專業論證可以采取專家論證、委托專業機構論證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論證等形式進行論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論證的,應選擇專業水平高、講誠信的專業機構。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逐步建立完善重大決策咨詢專家庫,保證專家資源的豐富和權威,同時配套建立專家誠信檔案,作為專家庫更新的依據。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機構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第十九條 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堅持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重大決策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是否一致;
(二)重大決策的實施結果與目的是否一致;
(三)重大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重大決策可能產生的顯性風險和潛在的風險;
(五)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包括實施對象的接受程度,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概率等;
(六)重大決策的中、長期利益及短期利益;
(七)重大決策失誤時可以借鑒的經驗、教訓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風險評估程序 :
(一)確定評估對象;
(二)指定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
(三)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應當包括評估目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和評估經費等;
(四)采取科學方法開展評估工作;
(五)撰寫風險評估報告。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重大決策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大決策草案及說明;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依據;
(三)征求意見的綜合情況材料,專業論證、風險評估報告;
(四)合法性審查所需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本規定設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五條 廳政策法規處負責對重大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廳政策法規處收到決策承辦機構的材料,應當指定專人登記,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與承辦機構協調、說明理由。承辦機構在提交材料前,對廳政策法規處牽頭的工作應當盡到配合義務。
第二十六條 健全廳長辦公會議學法制度。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到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新出臺的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在廳長辦,公會上組織學習。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到規范行政管理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法規,有必要組織學習的,在廳長辦公會上組織學習。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七條 重大決策應當經廳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提交集體討論的重大決策 ,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征求意見的綜合資料;
(三)專業論證意見;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重大決策進行集體討論,應當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報廳辦公室統籌安排。廳辦公室負責將議題資料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三十條 集體討論過程中重大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就重大決策相關情況作匯報,并回答參會人員提出的與決策相關的問題。參會人員要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會議應當記錄每位參會人員發表的意見,并制作會議紀要。廳長根據集體討論情況,對重大決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集體討論作出同意決定的,由廳長簽發。經集體討論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草案不得實施。經集體討論作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由廳長簽發;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當按程序重新提交集體討論。
第三十二條 重大決策結果除依法不公開的外,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后評估
第三十三條 重大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第三十四條 后評估機構應當對重大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認真調研,向重大決策實施部門相關行業性組織和重大決策實施的相對人充分了解情況,并運用文件資料審閱、個別訪談、座談會、問卷調查、網絡媒體、決策效果監測點反饋等方法采集重大決策實施信息。后評估機構在啟動后評估機制過程中,認為繼續實施重大決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及時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定中止執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為確有必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10日內日通知重大決策執行機構。
第三十五條 重大決策后評估主要評估以下內容:
(一)實施效果與制定目標的一致性;
(二)實施的成本與產生效益分析;
(三)產生的近期效果和可能的長遠影響;
(四)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主要原因;
(四)其他需要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重大決策后評估一般在啟動后6個月內完成,后評估期間不影響原決策的實施。后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中重大決策實施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撰寫后評估報告。重大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重大決策的總體評估,對決策效果做出定性與定量的評價。
(二)重大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三)對重大決策延續、調整或終結的建議。
第三十七條 重大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及時提請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后,應當及時作出對重大決策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決定。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機構、風險評估機構、合法性審查機構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按規定完成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意見的,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通報批評。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決策執行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重大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參與重大決策的機構和人員違反保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違反檔案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對不及時決策將會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嚴重受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等情形的重大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決策程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